法律分析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解除合同權,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不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其行為也構成相關法律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應當提前將理由告知工會。需要註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選擇向勞動者額外支付1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可以在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後,將裁員方案報勞動行政部門。關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在這裏,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支付壹定的賠償金。如果逃避責任沒有賠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