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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的離婚手續怎麽走?

涉外婚姻中的離婚程序方法;

(1)協議離婚

如果雙方選擇協議離婚,夫妻壹方在國外必須回國,然後夫妻雙方到民政局申請離婚。

時間成本:

1.目前國外疫情還是比較嚴重的,外方回國後需要隔離。隔離期間自然不能去民政局。

2.因為協議離婚有30天的冷靜期,也就是說,即使隔離期滿,申請離婚當天也拿不到離婚證,必須30天後再去民政局。

以上的時間成本,大概是壹個外方無法承受的。

(如果太麻煩不同意離婚,翻來覆去。有壹個比較簡單的方法。我們繼續聊。)

(2)訴訟離婚

如果選擇提起離婚訴訟,外方不需要回國,只要委托國內律師全權代理即可。這就涉及到誰作為原告起訴的問題。

1.國內當事人起訴。

此時,外方需要提供自己的出入境記錄,境內方將在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如果雙方在同壹個區(縣)登記,也不需要提交被告的出入境記錄。外方作為被告,必須委托國內律師,必須向法院提交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公證的委托書和離婚意見書。

2.外國當事人的起訴。

如果外方作為原告起訴,需要公證的材料很多,比如起訴書、委托書等。事實上,任何壹方都可以作為原告起訴。說了這麽多,說到訴訟,我們還得根據雙方的特殊情況,選擇壹個對雙方都比較方便的方式。既然是外方必須提交公證的訴訟材料,公證貴嗎?多少錢?嗯,公證費真的不便宜。

總結:

當夫妻雙方都在外地,並且都同意離婚的情況下,無論選擇哪種方式離婚,都會有成本(時間成本和金錢成本)在裏面。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第壹款

大陸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 * *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

《民法典》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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