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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通知是誰發的?

第壹,拆遷通知由哪壹級政府發布?

拆遷公告又稱拆遷公示,是指市政府因建設規劃或征地需要,在某區、縣或市內公布某壹待拆遷區域,告知該區域因規劃需要拆遷的文件。包括:拆遷原因、目的、期限、單位。拆遷公告是國家城建部門發布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政文件。

二、拆遷的意義是什麽?

拆遷公告是根據拆遷的有關政策法令,宣布和公告所采取的拆遷行為的行為。同時,拆遷公告也是該區域拆遷凍結的時間判斷節點。拆遷公告發布後,拆遷區域內的房屋和房屋戶口將被凍結,在拆遷結束前無法進入房屋或辦理過戶。拆遷公告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拆遷行為後,將拆遷決定告知被拆遷人的壹種方式,也是法定的、必要的程序。

3.拆遷安置方案有哪些內容?

《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七條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情況,擬定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為單位,並予以公告。第八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集體經濟組織被征用土地的位置、類型和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和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金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六)其他與征地補償安置有關的具體措施。

這兩條規定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時間和內容。在實際的征地拆遷工作中,很少有完全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進行公告的。有些小項目沒有公告,有些公告了但沒有張貼,有些本應公告兩次但只公告壹次,有些公告不全,有些在沒有收到征地方案批準文件的情況下就發布了征地公告。因此,公告內容缺少審批機關、批準文號和批準時間。不依法進行公告,違反了法定程序,剝奪了失地農民的知情權,將會產生嚴重後果。

根據《征地公告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未依法發布征地公告的,被征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發布公告,並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未依法公告的,被征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並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並不是每個政府部門都有權進行拆遷活動,發布拆遷公告,但必須是合法授權的籍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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