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各級士官選拔應具備基本條件,並符合以下要求:
(壹)各級士官的選拔應當經過相應的培訓。
(二)選拔擔任中級、高級士官,應當具有高中(中專)、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三)入選初級、中級、高級專業技術士官,從事本專業工作分別不少於半年、五年、八年,並分別具有初級、中級、技師以上技能等級。
(四)選拔的指揮管理軍官和指揮技術軍官應當具備相應的組織領導和管理能力。
(五)被選拔為上級士官的,應當在本級年度考評中合格以上。
二、軍官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每年休假40天:
(壹)部隊駐紮在西藏等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含本數,下同),但本人常年在這些地區執勤的;
(2)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地區工作(不含本數,下同);
(3)在邊疆公司工作;
(4)常年在作戰部隊有核輻射危險的環境中工作。
三、士官按照下列規定,享受探親假和休假待遇:
(壹)不與父母同住的未婚士官,在任職期間有權探望父母兩次,士官軍銜以上的,每年有權探望父母壹次,每次休假20天,假期30天。與父母分居的已婚士官有權每兩年探望父母壹次,每次20天。
(二)已婚士官與其配偶不在壹處居住的,享受每年探望配偶壹次,假期為40天。
(3)已婚士官與配偶、父母異地居住,但配偶與父母或父母壹方居住在同壹地方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配偶雙方及父母均異地居住,壹年內符合探望配偶條件。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
第四十條
士官按照下列規定,享受探親假和休假待遇:
(壹)不與父母同住的未婚士官,在任職期間有權探望父母兩次,士官軍銜以上的,每年有權探望父母壹次,每次休假20天,假期30天。與父母分居的已婚士官有權每兩年探望父母壹次,每次20天。
(二)已婚士官與其配偶不在壹處居住的,享受每年探望配偶壹次,假期為40天。
(3)已婚士官與配偶、父母異地居住,但配偶與父母或父母壹方居住在同壹地方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配偶雙方及父母均異地居住,壹年內符合探望配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