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人貢獻。
(1)離婚時婚前財產的分割是判斷是否屬於個人。婚前財產如果單純是壹方購買的,屬於個人財產。根據法律規定,對方不能分割。
無論婚姻持續多久,個人財產都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顧名思義,如果婚前財產登記在夫妻壹方名下,是不能分配的,所以不存在如何分割婚前財產的問題。
(2)婚前已還清貸款,婚後已取得房屋的,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此時仍被認定為夫妻壹方的財產,另壹方無權要求分割。因為實踐中產權登記滯後,很多人交了房款後拿不到證,不能因為行政手續滯後而影響財產性質。
(三)婚前已支付房屋首付款,並從銀行貸款,並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司法實踐中,房屋被認定為個人財產,夫妻雙方繳納的金額和房屋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由雙方平分;未還貸款是產權登記壹方的個人債務。
2.雙方出資
(1)房子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不分出資,均分。
(2)房屋登記在壹方名下。
(1)如果在同居期間,法院基本會以婚後使用* * *為目的,將* * *視為* * *處理,而通常不會視為* * *。
(2)同居期間不買房的,不確定是按* * *同財產處理,還是按貸款、贈與處理。法官會根據買房的背景和投資的多少來判斷,尤其是從公平的角度,沒有統壹的結論。
3.夫妻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口頭約定,雙方無爭議的,按照有關約定辦理離婚,但規避法律、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
(1)夫妻分居後,分別管理、使用、取得的財產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分別所有。但如果相差懸殊,財產多的壹方應該彌補。
(2)主張壹方的個人財產,承擔舉證責任,不能舉證的,只能按夫妻* * *有財產處理。
(3)有財產的夫妻* * *原則上應平分,但可能因為壹方有過錯等原因。
(4)夫妻財產分割協議在離婚後生效,僅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且該協議不能對抗第三人,如第三人的債權。
根據上述情況,先確定是否屬於婚前財產。屬於婚前財產的,只享有財產通過其他方式增值後的財產分配權;認定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當根據夫妻共同財產的因素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民法》
第1065條男女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註:民法典將於2021 1 1生效。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夫妻壹方婚後個人財產產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屬於婚前個人財產,無需參與分割。因其他原因增值的,應按夫妻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