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被隔離觀察期間,企業應當照常支付工資。如果企業違規不支付工資,勞動者可以依法提起勞動仲裁。
2.根據《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間勞動關系的通知》,明確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觸者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的,企業應當向職工支付該期間的勞動報酬,疫情期間企業不予支付工資。有幾種方法可以維護他們的權利:
首先是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第二種是勞動監察大隊不處理,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第三是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企業因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困難的,可以通過調薪、輪崗輪休、縮短工作時間等方式穩定崗位。通過與員工協商,並盡量不裁員或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定崗位補貼。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企業停產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工資支付期限超過壹個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建議上面說的疫情隔離期老板不發工資怎麽辦很詳細,僅供參考,具體措施需要各地政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壹條,甲類傳染病病例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該場所特定區域內的人員,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同時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設施。
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為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其工作單位在隔離期間不停止支付其報酬。
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