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關於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恢復工作生產的意見》第二條,靈活處理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用工問題。
(壹)鼓勵在復工前協商解決就業問題。如果受疫情影響的員工不能按期上班,或者企業不能開工生產,要引導企業積極與員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以通過電話、網絡等彈性工作方式安排員工在家辦公,完成工作任務;對於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員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假、企業設定的福利假等各類休假。要引導企業工會積極動員職工與企業同舟共濟,在兼顧企業和職工雙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幫助企業最大限度地減少疫情造成的損失。
(2)鼓勵彈性工作時間。疫情防控期間,為減少人員聚集,要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實行彈性用工措施,通過錯時上下班、彈性上下班等方式與員工協商彈性安排工作時間。在保障勞動者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任務急需加班的企業,可以指導企業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可以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不受依法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三)指導和規範就業管理。疫情防控期間,要引導企業充分理解員工采取的隔離措施或政府采取的應急措施,要求企業在此期間不得解除因相關措施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員工的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對符合復工條件的企業,要責成其提供必要的防疫防護和勞動保護措施,積極動員員工復工。對不願復工的職工,要引導企業工會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積極說服職工及時復工。對經勸說無效或有其他不正當理由拒不返回崗位的,要責成其依法處理。鼓勵企業積極探索穩定勞動關系的方式方法。對采取相應措施後仍需裁員的企業,要指導企業制定裁員方案,依法履行相關程序,妥善處理勞動關系,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