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安排好單位應急值班工作的基礎上,單位主要領導和班子成員必須到寶蓮社區輪流值班,嚴格做好居民出入登記和疫情防控工作;
3.所有進出社區(村)人員必須持身份證實名登記,未攜帶身份證者不得進出;
4.每個家庭每天可指派壹名家庭成員外出購買生活用品壹次,除患病醫療、疫情防控工作(涉及水、氣、熱、電供應、醫藥物資生產銷售、商場超市等生活必需行業的工作人員)等特殊情況外,其他人員不得外出;
5.除疫情防控工作、照顧獨居老人等特殊情況外,本社區(村)非戶籍居民壹律不得入內;
6.本市公職人員除疫情防控值班和單位應急值班外,壹律居家隔離;
7.除疫情防控需要外,所有車輛不得進出居民區(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或者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壹)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對汙染場所進行衛生處理,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的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對疫點、疫區進行衛生處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並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落實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組織和指導有關單位應對傳染病疫情。
第四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對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特定區域的人員采取隔離措施,並同時報告上壹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為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其工作單位在隔離期間不停止支付其報酬。
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公告。
第四十二條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治規劃實施防治,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報請上壹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壹)限制或者停止集市、戲劇表演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動;
(2)停工、停業或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畜和家禽;
(五)封閉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采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立即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策機關決定並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