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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疫情期間工資支付的規定

疫情期間,上班工資應按《勞動法》和合同的規定支付。

第壹,如果因為確診、疑似或者密切接觸而被隔離,單位需要正常發放工資,但是這個工資是由什麽構成的,也要看當地有沒有規定。比如北京規定,按照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工資中的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等固定組成部分支付,不需要支付績效、獎金、提成以及與實際出勤相關的車補、餐費等非固定組成部分,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在上述期間,用人單位安排上述人員彈性工作的,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支付勞動報酬。

第二,在家工作的人,不管是什麽形式的隔離,在效果上都視為正常出勤,所以單位應該支付正常工資。

第三,如果員工居住區域被列為控制區,無法安排居家辦公,單位可以先統籌安排年假、其他福利假甚至調整壹年內的休息日,期間工資正常發放。其次,與勞動者協商調整工資標準。調整後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後,如果沒有安排假期,在工資問題上沒有達成共識,公司可以根據勞動者未復工的時間長短綜合判斷支付工資的標準。如果短時間不復工,壹般在壹個月以內,公司要正常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如果長期不復工,超過壹個月,公司可以按照當地規定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待崗生活費。待崗生活費標準通常為最低工資的70%-80%。

第四,有證據證明勞動者本人不遵守政府的防控措施,導致被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的,用人單位可以按事假處理。

法律依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間勞動關系的通知

企業因疫情影響生產經營遇到困難的,可以通過調薪、輪休、縮短工作時間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通過與員工協商,並盡量不裁員或盡量減少。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定崗位補貼。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企業停產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工資支付期限超過壹個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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