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被交付執行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疫情期間,看守所、監獄因防控疫情,對相關情況作出特殊規定。對於是否轉獄,壹般法院會通知家屬,讓家屬知道關押地點,這樣既省錢又能替罪犯保管東西。所以建議妳可以直接聯系原審法院的辦案人員了解進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八條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及時收監:
(壹)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有關規定的;
(3)暫予監外執行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
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收監的,應當作出決定,並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采取行賄等非法手段暫予監外執行的,暫予監外執行的期限不計入執行期限。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逃跑的,逃跑的時間不計算在執行期限內。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或者看守所。
刑事訴訟法
第264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依法收監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少年犯應該在少年管教所接受懲罰。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收押,並通知罪犯的家屬。
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