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疫情防控的規定,按照分區實施差異化防疫管理的要求,嚴格落實相關控制措施。
二、機動車禁止上路行駛,但因疫情防控、生活保障、城市運行、應急處理、緊急醫療救治等需要除外。交通管制措施根據疫情動態調整。
三、嚴禁實施下列行為:
(壹)封閉管理期間,封閉控制區內人員擅自離開住所的;
(二)居家健康監測期間,封閉控制區和控制區內人員擅自離開居住區/自然村(單位或場所),或者進行聚集活動的;
(三)防範區內人員擅自進入封閉控制區或者控制區,或者防範區內人員數量未得到合理控制的;
(四)違反隔離控制規定,故意破壞門磁、封條擅自進入的;
(五)拒絕接受本市防疫部門和醫療機構組織的核酸檢測和抗原檢測的;
(六)新冠肺炎陽性人員拒絕按照規定接受隔離治療,密切接觸者和其他人員拒絕按照規定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或者健康監測的;
(七)接受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的人員符合出院或者終止醫學觀察標準,拒絕出院或者終止醫學觀察的;
(八)在醫院、收容所、隔離點等場所,或者居民區、單位等場所,辱罵、毆打醫務人員、社區工作者、誌願者等防疫人員,或者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的;
(九)編造並故意傳播有關疫情的虛假信息,偽造、變造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核酸檢測證書、道路通行憑證等證明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