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照明擾民歸環保局管。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了不同功能區的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各項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並進行管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憲法的這壹規定實際上賦予了公民享有舒適環境的環境權,任何影響他人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的行為都構成侵權,應該被禁止。
二、光汙染侵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光汙染侵權的構成要件如下:
1,必須存在因光的入侵而汙染環境的行為,也就是說,光的入侵改變了環境,如溫度明顯升高,影響視力,從而降低了環境質量,改變了原有的生活環境,影響了被侵害方的正常生活,降低了被侵害方的居住舒適度,如本文引用的案件中原告房屋溫度明顯升高;
2.光的侵入壹定是人為因素造成的,光汙染壹定是人為改變光的自然狀態造成的,比如新建築的玻璃幕墻反光,各種照明的安裝。在這些情況下,光通過人類的活動改變了它原來的狀態。如果只是自然陽光等。,且其自然狀態未被人工反射等活動改變,不存在光汙染問題;
3、必須超過壹定的限度,並不是只要有人類活動引起的光侵入就會產生光汙染侵害。作為環境汙染的壹種,只有超過壹定限度才能構成光汙染,即被侵害方有壹定的容忍義務,輕微的光害侵害不構成光汙染侵權。那麽如何確定這個界限呢?在立法上,可以確定壹定的判斷標準,賦予法官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判斷的自由裁量權。
4.肯定有壹定的損害事實。這個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包括直接和間接的財產損害,但更重要的是人的損害。因為光的入侵影響了他人的正常生活,降低了生活的舒適度,給人的身心帶來了極大的傷害,影響了工作、學習和生活,光汙染的關鍵是造成精神損害;
5.侵權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光汙染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關聯,即光汙染直接或間接造成損害事實。沒有因果關系,就不存在光汙染侵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