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條:國家依法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實行專賣管理,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
2.《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12條:開辦煙草制品生產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煙草制品生產企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其分立、合並、撤銷,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和註銷登記手續。
3.《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壹條:設立煙草制品生產企業,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4 .《煙草制品生產企業設立、分立、合並和註銷管理辦法》
受理機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專賣局負責受理設立煙草制品生產企業的申請。
決定機關:
國家煙草專賣局。
應用條件:
設立煙草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煙草制品生產相適應的資金和固定生產場所;
2.具備生產煙草制品所需的技術和設備條件;
3 .符合國家煙草專賣統壹領導、垂直管理、專賣管理體制;
4.符合國家煙草行業的產業政策要求和企業組織結構調整的需要。
設立煙草制品生產企業申請材料清單:
1.設立煙草制品生產企業的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
(1)投資者名稱和住所;
(二)投資者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比例;
(三)擬設立的煙草制品生產企業的名稱、住所、經營範圍、註冊資本和投資總額;
2.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投資者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投資者股東會(會議)或者董事會關於設立煙草制品生產企業的決議,或者投資者決策機構出具的其他證明文件;
4.兩個以上投資者共同投資設立煙草制品生產企業的,應當提交合資協議;
5.擬設立煙草制品生產企業的章程;
6.設立煙草制品生產企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7.申請人或其委托人的身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