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部審計的依據是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制度;地方政府和上級機關發布的規章制度,發布的通知和指示;正在審理的涉外案件、引用國際慣例的條約等。
2.內部審計的依據是被審計單位制定的管理方針、任務目標、計劃和預算、各種定額、經濟合同、各種指標和各種規章制度。
(二)根據審計依據的性質和內容。
1.法律、法規、法令是國家立法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並頒布,由國家強制執行的行為準則的總稱。如憲法、刑法、民法、會計法、審計法、預算法、稅收征收管理法、海關法、各種稅法、企業法、公司法、經濟合同法等等。法規是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各種法令、條例和規定,如《全民所有制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價格管理條例》、《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等。
2.規章主要包括國務院各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的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的規章;被審計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被審計單位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比如國家主管部門制定的各種財務會計制度,單位制定的內部控制制度。
3.預算、計劃和合同,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的預算,企業制定的各種經濟計劃,被審計單位與其他單位簽訂的各種經濟合同。
4 .人員編制定額、工作質量標準、原材料消耗定額、工時定額、能源消耗定額、設備利用定額等業務定額、技術經濟標準。此外,還有分級企業的國家標準和優秀企業的管理規定。
(三)根據審計依據衡量對象的分類
1.財務審計的依據財務審計的主要目標是審計和評價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因此,財務審計的主要依據是國家法律法規;國家主要部門或者地方各級政府制定的規章;單位自行制定的會計控制制度、計劃、預算、合同。
2.經濟效益審計經濟效益審計的主要目標是審計和評價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效益。因此,經濟效益審計的主要依據是管理控制制度、預算、計劃、經濟技術規範、經濟技術指標、可比歷史數據、同行業的先進水平、上級企業的標準、優秀企業的管理規範等等。
法律依據:審計署發布的《中國國家審計準則序》壹、制定中國國家審計準則的依據和目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結合我國審計機關的審計實踐,借鑒國際公認審計準則的經驗,制定我國國家審計準則。
制定中國國家審計準則的目標是:
(1)全面貫徹審計法,推進依法治國,推進依法行政,實現審計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規範化。
(二)督促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按照統壹的審計準則開展審計工作,規範審計行為,提高審計質量,明確審計責任。
(三)促進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財經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