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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間人們聚集在私人診所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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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時私自聚集的人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時間:2020年3月20日19: 46: 13來源:法律投稿。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壹直牽動著全社會的心,大家團結壹致對抗疾病。無數的醫務工作者、社區工作者、公安民警在後退,決心不退。為了保證人民群眾的健康和安全,采取了很多有效的措施,不聚集是其中很重要的壹點。但有些人總是置若罔聞,私下壹起聚餐或賭博,導致聚集感染,給疫情防控工作帶來很大麻煩。那麽,疫情防控期間,人們私自聚集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疫情防控期間,1.jpg有人私自聚集

疫情防控中私人聚眾的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如果違反規定聚餐、聚會、聚會,甚至聚眾鬧事或者不服從政府管制,都有可能以涉嫌尋釁滋事、妨礙公務罪,按照《治安處罰法》的規定進行治安處罰。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闖入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和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刑事責任,組織聚餐、聚會、集會,如果造成傳染病傳播,可能涉嫌刑法規定的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傳染病確診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不服從隔離控制,參加聚餐、聚會、聚會等活動,造成傳染病傳播的,根據《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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