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意外傷害認定為工傷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1.要將意外傷害認定為工傷,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勞動關系存在;
(二)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受到傷害的;
(3)或外出工作期間,發生意外下落不明的。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什麽情況應該認定為工傷?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壹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在緊急情況下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雖非本單位負責人指定;
2、經單位負責人安排或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
3.在生產和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有害因素導致職業病的;
4、在生產時間和區域內,因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傷害,或因工作壓力和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壹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5.因履行職責造成的人身傷害;
6、從事搶險、救災、救護等活動,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
7、因公、因戰殘疾軍人復員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8.因公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受傷或者失蹤,或者經第壹次搶救治療後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
9、在規定的時間和唯壹的上下班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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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