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承擔治療費用。
2.單位負責傷者的工資。治療期間工資與受傷前原工資相同,單位按月發放。
3.住院期間,住院夥食補助費由單位按出差人員標準的70%(或當地標準)支付。
4、住院期間,如有護理費由單位按當地標準支付。
5.按照傷殘鑒定獲得的傷殘等級,領取壹次性傷殘補助金。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當地標準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期間單位不發工資怎麽辦?
1.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而且這不會影響勞動者獲得工傷賠償的權利。
2.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或投訴。
3.積極申請仲裁。如果用人單位收到勞動監察大隊的行政決定後仍拒不執行,勞動者可以委托律師及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讓用人單位為其違法行為付出經濟代價。
綜上,停工期間工資單位正常按月發放。職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停職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停職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