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同關系:首先要考慮的是購買價格是否基於書面合同或協議。如果有書面合同,合同內容要明確約定款項的用途和返還條件。如果兒子沒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合同義務,那麽單親媽媽可能有權要求返還購房款。
第二,
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另壹方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兒子不按合同約定返還購房款,可能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借款關系:首先要確定這370萬元是否以借款的形式提供給兒子。如果有書面的借款協議或者其他證據證明是單親媽媽把錢提供給了兒子,並且雙方約定了還款條件和期限,那麽就可以認定存在借貸關系。
債務違約:如果兒子沒有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義務,並且在此期間三年內沒有與單親媽媽進行任何聯系或付款,那麽可以認定為債務違約。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壹方不履行借款協議中的還款義務時,另壹方有權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東城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如何認定楊青支付給兒子楊洋的370萬元的性質。
從法律角度來說,本案中,楊青依據轉賬憑證和楊洋發給其奶奶的微信記錄內容,主張370萬元的款項是借款,而楊洋則辯稱該筆款項是贈與,應承擔舉證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贈與事實的證明標準高於壹般待證事實,需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
法官表示,本案中,楊洋沒有證據證明其母親曾明確表示過涉案錢款為贈與的意思表示,只有通過母子關系及該筆錢款用於為其購買婚房的事實,才能認定涉案錢款為贈與。對此,法院認為,楊洋在與奶奶的聊天記錄中明確表示“我把通州的房子賣了,讓我媽拿她原來賣的錢再換壹個房間,我再攢錢再買壹個房間。”這說明楊洋同意將涉案款物370萬元返還給楊青,所以楊洋關於涉案款物是贈與的辯解不能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贈與的事實難以成立。
另外,從倫理和人情的角度來看,父母給孩子買房作為禮物的情況比較普遍。但是,父母資助孩子買房,並不是他們的法定義務。子女成年後,父母已盡到撫養義務,沒有繼續提供撫養的責任。相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保護的法定義務。如果父母花光了所有的錢幫子女買房,子女卻沒有盡到贍養父母的義務,法院還推定出資是贈與,那麽很明顯,對於父母來說,明顯的不公平違背了法律公平正義的理念。
本案中,楊青作為單親母親,出售原房屋後名下無房產,兒子因妻子與母親矛盾長期不與母親聯系,未盡到作為子女的撫養義務。如果涉案錢款被認定為贈與,母親不僅沒有積蓄,而且在母子關系不和睦的情況下,還面臨被兒子趕出家門的風險。因此,從利益平衡的角度來看,涉案款物的性質不應認定為贈與。
最終,東城法院判決楊青支付給楊洋的370萬元應為借款,判楊洋返還楊青借款370萬元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