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5438年6月11日,原被告與被告簽訂《房產買賣居間協議》,2016年8月2日,原被告簽訂《上海市房產買賣合同》,約定被告將爭議房屋以365438+萬元的轉讓價格轉讓給原告。合同簽訂後,原告按約定支付了93萬元首付款,但被告拒不配合房屋過戶,故告我院要求判決。被告辯稱,如果不同意繼續履行,原告在簽訂買賣合同時不符合上海市購房條件,屬於限購,被告沒有理由配合原告規避限購令。
法院判決原告具備過戶日購房條件,裁定合同繼續履行。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確實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對房屋交易中的壹系列事項作出了約定。法院認為,依法訂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告與被告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所附《房屋買賣合同》及《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第二版)》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作為有效合同,雙方都應遵守。之後,雙方以示範文本形式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為轉移所有權,對過戶時間、交付時間等部分合同條款作出了不同的約定,應視為對雙方已成立的合同關系的部分變更,原被告的合同履行細節應按照雙方最終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第二版)》執行。
被告認為,雙方合同無法履行的原因是原告有限購行為。對此,法院認為,原告已充分註意到其作為非本市戶籍,在本市購買商品房需要符合相關政策要求,且原告的社保記錄從雙方約定的網簽合同簽訂、過戶時起也符合通常理解。但在交易中心解釋政策後,原告和被告重新簽訂了壹份網簽版的買賣合同,並更改了過戶時間。被告也很配合,沒有提出任何異議,就第二版合同約定的時間而言,不存在故意規避限購政策的意圖。
律師說法:因限購令房屋不能過戶。合同可以解除嗎?
房屋交易中經常會遇到限購令引發的糾紛。應該如何解決限購糾紛?對此,律師表示:住房限購政策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質,確實會對房屋買賣合同能否繼續履行產生重大影響。合同訂立後買受人因執行房屋限購政策不能辦理房屋轉移登記,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壹般應予以支持。出賣人應將收到的購房款或定金返還給買受人;壹方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適用定金罰則的,法院壹般不予支持;經審查,解除合同確實導致雙方利益失衡,敗訴方請求對方賠償其合理損失的,可以酌情支持。
以及上述案件中法院為何判決繼續履行合同?這主要是因為根據原告提供的社保記錄,截至約定過戶時間,原告已經具備購房資格,不存在故意規避限購政策的行為。因此,法院判決合同繼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