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於查處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過程中哄擡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但未規定購銷差價,僅規定“經營者銷售同種商品,超過6月65438+10月19日前最後壹次實際交易的購銷差價”,或者“疫情發生前未實際銷售。或者65438+10月19,無法核實實際交易情況,經營者在進貨成本的基礎上大幅加價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警告後仍未立即改正的”,可以認定為價格欺詐。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法律規定的哄擡價格違法行為。
(壹)生產防疫用品和防疫用品原料的經營者不及時將生產的產品投放市場,經市場監管部門警告後繼續囤積的;
(二)批發經營者,不及時將防疫用品、民生用品送到消費終端,經市場監管部門警告後繼續囤積的;
(三)零售連鎖經營者除保留維持經營連續性所必需的庫存外,未及時對外銷售相關商品,經市場監管部門警告後繼續囤積的。
生產環節、批發環節的經營者能夠證明自己有本條第(壹)項、第(二)項所列情形,並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儲備或者計劃調撥防疫物資的,不構成哄擡價格的違法行為。
對於零售環節的經營者,如果市場監管部門已經通過公告、發布提醒等方式,統壹告誡經營者不得非法囤積。,視為已依法履行警示程序,可以不予警示,直接認定有囤積行為的經營者構成哄擡價格的違法行為。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法律規定的哄擡價格的違法行為。
(壹)在銷售防疫用品過程中,強行搭售其他商品,變相提高防疫用品價格;
(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民生商品價格,但明顯增加配送成本或收取其他費用的;
(三)經營者銷售同壹品種商品,超過1.19(含當日,下同)前最後壹次實際交易的差價率;
(4)疫情發生前未進行實際銷售,或者在1.19前無法核實實際交易情況,經營者在進貨成本基礎上大幅提價,經市場監管部門警告後未立即改正的。
經營者有本條第(三)項情形,尚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被市場監管部門警告立即改正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該條第(四)項為“實質性改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經營者的實際經營狀況、主觀惡性和違法行為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在案件查處過程中結合實際情況具體認定。
法律依據: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第五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捏造並散布漲價信息,惡意囤積或者以其他方式哄擡價格,或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除前款規定外,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處罰。
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行業協會或其他單位可處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登記和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