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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區某大廈7樓壹業主家衛生間發生漏水,水流損壞兩部電梯。為此,業主支付了“天價”電梯修理費。此案於今年5月發生法律效力。
2065 438+01 7月27日晚,中山區某大廈安保人員發現兩部客梯漏水。員工們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調查漏水原因。發現701單元衛生間漏水。經確認,是業主家廁所下面的軟管閥門壞了,導致了自來水。由於兩部電梯損壞嚴重,經專業部門維修驗收後再次投入使用。物管公司向專業電梯公司支付修理費654.38+0.6萬元。事後,物業管理公司將業主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79350元(電梯配件更換損失163520元、智能系統損失92567元、稅費損失15263元、律師費8000元)。
被告業主辯稱,電梯的損失必須由具有專業資質的部門進行鑒定。
因為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合理案件中涉案電梯對應的損失費是多少?壹審時,大連某資產評估公司受大連中院司法技術科委托,對涉案電梯的修理價格進行評估。2013年6月,評估公司因超出我評估人員專業能力的原因撤回評估。
該案再次審理時,經被告申請,市中院司法技術處委托大連市司法鑒定所進行產品質量檢驗,以確定涉案電梯更換的電梯部件是否損壞,以及損壞原因;損壞了能否修復;是否需要更換,並確定更換原因。2004年7月365438,201,因不具備電梯配件鑒定資質,鑒定撤回。法院同意業主在其他地方另找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但此事無果。
中山區法院認為,被告對電梯更換的電梯部件是否損壞、損壞原因、能否修復、是否需要更換及更換原因提出異議,但原告已提供相關證據,被告仍申請鑒定,但鑒定機構已撤回。原告稱無法找到國外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被告也沒有相反的證據反駁原告的證據,故被告應賠償原告電梯部件維修費163520元。對於原告要求賠償電梯智能卡系統維修工程92567元的訴訟請求,因證據不足以證明系統損壞系被告房屋漏水所致,法院不予支持。壹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電梯部件維修費163520元。被告提出上訴。日前,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