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解除或者以其他形式終止勞動合同。職業女性產假期間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社保統籌基金報銷相關醫療費用,發放生育津貼;職業女性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目前,我國正式實施的產假標準已於4月12日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
3.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已參加生育保險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
法定節假日上班後工作休息有三倍工資嗎?
1.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法定節假日上班後,用人單位安排休息的,壹般不會有加班費,但休息時間要平均安排。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同時安排其補休。如果不能安排補休,應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和報酬。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支付其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3.談判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確需延長工作時間時,應當與工會和職工協商。
4.經協商,企業可以在《勞動法》規定的延長工作時間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制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由此產生勞動爭議的,可以提交勞動爭議處理機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