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五十六條
對壹年內未發生收支活動且未欠開戶行債務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銀行應通知單位在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賬戶逾期的,視為自願銷戶,未轉出資金納入長期未結清賬戶管理。
第五十五條
銀行註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在其基本賬戶開戶登記證上註明註銷日期並簽字,並在註銷銀行結算賬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擴展數據: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五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監督檢查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對存款人和銀行違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第五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進行監控和管理。
第五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預算單位基本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的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或私自印制開戶登記證。
第六十條
銀行負責管理其附屬營業機構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監督檢查本辦法的執行情況,糾正違規開立和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行為。
第六十壹條
銀行應當明確專人負責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和撤銷的審核管理工作,負責對存款人開戶申請資料的審核,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報送存款人信息資料,建立健全支出戶登記制度,建立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按照會計檔案進行管理。
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的保存期限為銀行結算賬戶註銷後10年。
第六十二條
銀行應當對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制度,檢查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合規性,核實開戶信息的真實性;違反本辦法規定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當予以撤銷。各類銀行結算賬戶驗證數據的變化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
銀行應當監督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程序及時向存款人報告可疑款項。
第六十三條
存款人應加強對預留銀行簽名的管理。單位遺失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開戶登記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原預留簽章樣式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個人遺失、更換預留個人印鑒或變更簽字人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經簽字確認的書面申請,並附原預留印鑒或簽字人個人身份證明。銀行應保留相應的復印件,並據此辦理預留銀行簽章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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