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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的監護人采用什麽樣的責任原則?

被監護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對於被監護人的行為造成的損害,幼兒園、學校或者醫院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設立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其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者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並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

3.沒有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遵循有益於被監護人的原則是監護人應該認識到的壹點。這裏的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並不壹定是監護人認為對當事人有好處,所以在做很多決定的時候很容易忽略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而規範的監護關系要求在很多情況下要征求並尊重被監護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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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9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1200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201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的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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