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銀行卡套現屬於非法經營罪。根據涉案金額確定犯罪嚴重程度的具體標準為:1,數額超過壹百萬元或者金融機構損失十萬元以上,情節嚴重;2、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或使財政掛鉤經濟損失在壹百萬元以上的為特別嚴重。根據罪行的嚴重程度,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按照國家規定,利用銷售點終端設備(POS機)以及虛構交易、虛假定價、現金返還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前款行為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資金逾期20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經濟損失654.38+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逾期未歸還金融機構資金654.38+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違反國家規定,利用銷售點終端設備(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假定價、現金返還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衍生問題:
信用卡套現的違約金如何確定?
違反國家規定,利用銷售點終端設備(POS機)等方式,以虛構交易、虛假定價、現金返還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