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超過5年的,應當刪除。
在不良信息保留期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進行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錄。
第十五條
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的信息提供者,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披露的不良信息除外。
擴展數據:
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個人信息的收集應當征得信息主體的同意,未經其同意不得收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開的信息除外。
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履行職責有關的信息,不得視為個人信息。
第十四條
禁止征信機構采集個人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
征信機構不得收集個人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和納稅金額等信息。但是,征信機構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提供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並取得其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有錯誤或者遺漏的,有權向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
收到異議的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相關信息進行有異議的標記,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0日內進行核查處理,並書面答復異議人。
經核實,確認相關信息確有錯誤或者遺漏的,信息提供者和征信機構應當予以更正;經確認無誤、無遺漏的,應當註銷異議標記;經核實不能確認的,應當記錄核實和異議情況。
第二十六條
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或者信息使用者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投訴。
受理投訴的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復投訴人。
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或者信息使用者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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