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即銀行的全職員工(也叫銀行員工)和勞務派遣合同工。部分銀行對前臺櫃員、信用卡業務員、電子銀行業務員等中低端技能型崗位或短期雇傭關系使用勞務派遣,對相對重要的崗位使用銀行員工。
2.成為正式員工是指試用期(3-6個月)後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可以是在編人員,也可以是派遣人員。
也有派遣員工因工作表現優秀多次受到表彰,崗位被調動,學歷得到提升。派遣員工工作滿幾年以上(CCBBJ為5年)才能轉為銀行正式員工,也就是所謂轉正。
銀行員工是指在銀行內與客戶直接接觸的員工,他們的職責是:
1.簽發、登記和保管銀行有價單證和重要空白憑證;
2.處理與轄內銀行會計部門的內部交易;
3.監督櫃員辦理儲蓄掛失、查詢、催收、凍結、沒收等業務;
4.監督櫃員滾賬;
5.銀行科技風險的識別與控制:
6.準備營業日、月、季度和年度報表;
7.負責所有櫃員現金的內部調劑以及儲蓄所現金的收付和登記。
綜上所述,中國人民銀行在中國是國家機構,公務員編制。當地支行的人員應全部落實人員編制。辦事員不是公務員,但和公務員壹樣有保障。辦事員不是事業編,但享受和事業編壹樣的待遇,工資水平和福利待遇甚至在某些領域高於事業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壹)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四)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五)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六)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七)持有、管理和運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八)管理國庫;
(九)維護支付結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指導和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資金監測;
(十壹)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為了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