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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不良資產轉讓規定

法律分析:(1)堅持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原則。民商事審判工作是國家維護經濟秩序、防範和化解市場風險、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手段。全國法院必須服從和服務於國家對國民經濟穩定和國有資產安全的監管,從中央政策的目的出發,以民商事法律法規的基本精神為依托,以規範金融市場、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和確保經濟安全為整體目的,依法公正妥善審理此類糾紛,確保國家經濟秩序的穩定和國有資產的安全。

(2)堅持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的原則。不良金融資產的處置涉及企業的重大經濟利益。全國法院要進壹步強化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和安全意識,從維護國家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出發,依法公正妥善處理此類糾紛,有效防範可能發生的群體性、突發性、惡性事件,切實做到“化解矛盾、理順關系、安撫人心、維護秩序”。

(三)堅持依法公正、適當合理的原則。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要把法律規定和規則的適用與中央政策精神的實現結合起來,把民商法中的意思自治和平等保護理念與國家經濟政策、金融市場監管和社會影響結合起來,正確處理保護國有資產、確保金融不良資產順利處置、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的關系。 從而統籌兼顧、合情合理,依法保證公正與公平的統壹,保證審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

(四)堅持調解為主、調判結合的原則。為避免矛盾激化,維護社會穩定,平衡各方利益,人民法院應當在訴訟中向當事人充分說明國家政策精神,澄清其對法律和政策的模糊理解。堅持調解優先,積極引導當事人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進行協商,盡可能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當事人未達成和解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次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進行適當公正的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有擔保的債權既有物又有其他物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權的,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就物的擔保優先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該財產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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