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四個構成條件是指:
1,犯罪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觀上是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
3.主體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上是直接故意;
二、介紹賣淫和強迫賣淫從形式上看,但兩者有本質區別:
1,犯罪對象不同,介紹賣淫罪的對象是願意賣淫的人,強迫賣淫罪的對象是不願意出賣身體的人;
2.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介紹賣淫罪的主觀故意是為賣淫者聯系賣淫對象;強迫賣淫罪的主觀故意是強迫他人出賣身體從事賣淫活動;
3.犯罪的客觀表現形式不同。介紹賣淫罪客觀上表現為介紹、撮合賣淫者與嫖客。強迫賣淫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采取暴力、脅迫、虐待等強制措施強迫被害人賣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