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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犯罪的法律規定

引誘犯罪的行為屬於教唆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誘導犯罪也被稱為教唆犯罪。教唆犯是指通過說服、引誘、教唆、慫恿、收買、威脅等手段,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沒有犯罪意圖的人。,使他按照教唆犯的犯罪故意實施犯罪。教唆犯構成教唆犯。教唆犯罪的特點是教唆者自己不實施犯罪,而是教唆他人實施自己的犯罪意圖。教唆犯與被教唆犯形成犯罪關系。因此,教唆犯的教唆對象應當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滿14周歲或者有精神疾病的人,不構成犯罪關系,只對教唆犯單獨定罪量刑。由於教唆犯在* * *同壹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處罰也應不同。在* * *同壹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應當依照刑法關於主犯的處罰規定處罰。

壹、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四個構成條件是指:

1,犯罪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觀上是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

3.主體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上是直接故意;

二、介紹賣淫和強迫賣淫從形式上看,但兩者有本質區別:

1,犯罪對象不同,介紹賣淫罪的對象是願意賣淫的人,強迫賣淫罪的對象是不願意出賣身體的人;

2.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介紹賣淫罪的主觀故意是為賣淫者聯系賣淫對象;強迫賣淫罪的主觀故意是強迫他人出賣身體從事賣淫活動;

3.犯罪的客觀表現形式不同。介紹賣淫罪客觀上表現為介紹、撮合賣淫者與嫖客。強迫賣淫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采取暴力、脅迫、虐待等強制措施強迫被害人賣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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