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情節嚴重的,除沒收非法產品、沒收非法所得、加大經濟處罰力度、賠償業主權益損失、停業整頓外,根據情況可吊銷營業執照、沒收產生的設備,直至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資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個人執行本解釋第十壹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違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壹)營業金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之間;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至三萬元以下的;
(三)經營5000份報紙或5000份期刊或2000冊圖書或500種以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非法經營行為:
(壹)業務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至三十萬元以下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至十萬元以下的;
(三)經營報紙、期刊15000種或者圖書5000種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種以上的。
第十三條執行本解釋第十壹條規定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違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壹)業務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至三十萬元以下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至十萬元以下的;
(三)經營報紙、期刊15000種或者圖書5000種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種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非法經營行為:
(壹)業務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至壹百萬元以下;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至三十萬元的;
(三)經營報紙5萬份、期刊5萬份、圖書1.5萬冊、音像制品或電子出版物5千份。
第十四條經營額、違法所得或者經營額接近非法經營數額、數量“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門檻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別嚴重”:
(壹)兩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二)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十五條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