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哪裏來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國家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都規定,司法機關辦案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壹原則包括以下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
1,基於事實。要求司法機關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根據客觀事實認定案件事實;
2.以法律為準繩。
什麽是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法院審理案件的基本準則。
法律依據,這自然對應相應的法律條文。我們有各種實體法和程序法來調整和解決雙方的法律關系和法律責任。在所有的法院判決中,都會對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文進行說明,並在判決中附上相應的條文。
事實依據其實就是這麽回事。但事實是什麽呢?這裏有客觀事實和法律事實的問題。法院或法官只能靠證據和經驗法則來認定。
這也是為什麽很多當事人奇怪為什麽會這樣,會輸!訴訟即證據,這也是壹句俗話。事實上,我們只能盡可能地收集和提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