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說明第3條的內容和範圍。本應急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重大生態環境破壞,對全國或者壹個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和政治穩定構成重大威脅或者損害,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過程和機理,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洪澇幹旱災害,臺風、冰雹、雪災、沙塵暴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民航、鐵路、公路、水路等重大交通事故,工礦企業、建築工程、公共場所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各類重大安全事故,供水、供電、供油、供氣等城市生命線事故,通信、信息網絡、特種設備等安全事故,核與輻射事故,重大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事故。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發重大傳染病(如鼠疫、霍亂、肺炭疽、O157、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重大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4)突發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發事件、恐怖襲擊、經濟安全事件和大型群體性事件。
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今後會出現壹些新的情況,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別和內容會有適當的調整。
各部門、各單位要按照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加強社會管理的要求,在現有工作的基礎上,結合本部門實際,通過總結分析近年來國內外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及其處置過程中的經驗教訓,制定和修訂相應的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