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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質押的效力

應收賬款質押壹旦成立,將產生以下效果:

(1)主張質押應收賬款優先受償權。質押的根本特征在於優先受償,即質權人有權處分質押財產特定的應收賬款,處分所得優先於應收賬款債權人和其他任何第三人。

(2)制止出質人和應收賬款質押債務人損害質權人的質押實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百零六條規定,質權人向出質人和有質押債權的債務人行使質權時,出質人和有質押債權的債務人拒絕的,質權人可以起訴出質人和有質押債權的債務人,也可以單獨起訴有質押債權的債務人。質押存續期間,質權人壹旦發現出質人惡意放棄、減少或向第三人轉讓質押債權,有權要求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不當行為。質權人制止出質人和出質債權債務人損害質權的行為無效時,或者單純通過自己的要求無法實現質權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撤銷當事人損害自己債權的不當行為,或者就質權人行使質權的有關事項作出判決。

(3)對質押應收賬款代位求償權。應收賬款支付期先於主債務償還期屆滿的,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商,以應收賬款提前清償主債務,或者提存至雙方約定的第三人。此外,當事人還可以在質押合同中事先約定,將上述收到的應收賬款存入出質人在質權人處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或者將相關款項直接轉為出質人在質權人處開立的存單,繼續作為主債權的擔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專門賬戶、存款等形式指定其款項後,,就會轉移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對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用該款向債權人優先受償。”這壹規定為當事人以特定形式為金錢這壹特定動產設立質押擔保提供了法律依據。

(4)對質押應收賬款債權的擔保權益的追索權。應收賬款質押的債權附有壹定的抵押、質押或者保證作為擔保的,質權人的質押效力可以追溯到上述擔保權益。質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質權人有權代替質押債權人行使質押債權的擔保權。基於此,質權人實現質權時,如果被質押的應收賬款債務人未按期支付應收賬款,質權人可以直接起訴被質押的應收賬款債務人及相應的保證人,或者主張該債權項下的相關抵押物/質押物優先受償。

(5)出質人破產時,對已質押的應收賬款主張別除權。出質人進入破產程序時,應收賬款質權人能否對已質押的應收賬款主張行使別除權,要求不將這部分財產權納入破產財產範圍?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既然我國《擔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已經承認了債權質押的法律地位,那麽也應當承認質權人可以對已經質押的應收賬款主張別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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