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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英國海外領土公民的法律規定

1981英國國籍法

參見:英國國籍法的歷史。

英國國籍法1981於6月5438+0983 65438+10月1生效後,英國及殖民地(CUKC)原有的公民身份被重新劃分為三類:

英國居民

與英國及其島嶼(包括英國本土、海峽群島和馬恩島)有密切關系並在那裏有居留權的英國和殖民地公民被重新歸類為英國公民。

英國附屬領土公民

與英國附屬領土有密切關系的英國和殖民地公民被重新歸類為英國附屬領土公民(BDTC)。這種人可以同時擁有英國附屬領土公民和英國公民的身份;比如1983出生在百慕大的人,只要父母壹方出生在英國,就可以擁有雙重國籍。

英國海外公民

其余的英國和殖民地公民被列為英國海外公民。

此外,除了上述三項,法案還設立了其他類別的英國國籍。不過,由於這些類別的合資格人士在1983之前並非英國及殖民地公民,因此在此並非多余。

2002年英國海外領土法

見:2002年英國海外領土法。

2002年2月26日,英國附屬領土公民身份更名為英國海外領土公民。根據該法,大多數英國海外領土公民可以根據該法第4A章或第五章獲得英國公民身份,但英國在塞浦路斯的基地除外。

本土身份

主項目:本地身份

英國海外領土的公民身份包括所有英國海外領土。雖然每個海外領土沒有自己的法定國籍地位,但它們有權為自己制定移民法,並授予歸屬者地位。因此,英國海外領土的公民不會因這壹地位而獲得英國海外領土的居留權。至於他們能否取得居留權,要看屬地的相關移民法。因此,英國海外領土的壹些公民實際上沒有獲得任何英國海外領土的居留權。

同樣,根據不同海外領地的相關移民法,有些人可以在沒有英國海外領地公民身份的情況下獲得本土人的公民身份。絕大多數非英國公民通常在獲得本土人身份後歸化為英國海外領土公民,英國公民也可以自願成為英國海外領土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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