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實際情況協商賠償。產品有缺陷的,由銷售者負責修理、更換、退貨;
2.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3.如果是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應商)的責任,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應商追償。
二、產品缺陷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1.產品壹定有缺陷。產品有缺陷,說明產品質量不合格,是真的。
2.肯定有損傷。產品雖有瑕疵,但並未對他人造成損害。按照法律規定,不應該有法律責任。這裏所說的損害是指產品以外的損害,包括其他財產損害和人身傷害。如果只是產品本身的損害,沒有造成其他財產或者人身傷害,可以按照合同法等法律規定處理,僅限於產品的違約責任。
3.產品質量缺陷是損壞的直接原因。損害必須是由於產品的缺陷造成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將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當損害發生時,受害人只需證明產品缺陷是損害的直接原因,而不需要證明缺陷是損害的唯壹原因。如果損害不是由產品作為實施侵權的工具直接造成的,生產者、銷售者不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規定,銷售者對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壹)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且事先未說明的;
(二)不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
(三)以不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向其提供產品的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應商)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應商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壹款規定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的銷售合同、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