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的法律依據人民法院等機關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義務方必須按照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金額和方式履行義務,否則,對方當事人為維護自身合法的民事權益,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執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必須有執行依據,即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在當事人未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履行義務的情況下,下列法律文書才能作為執行的依據。(1)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給付內容的民事判決書、調解書。(二)人民法院按照監督程序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3)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給付內容的民事裁定書。只有以下三種裁定可以作為執行的依據:①先執行的裁定;(2)執行旋轉裁決;③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和裁定以及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4)人民法院作出的帶有財產內容的刑事判決、裁定。包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罰金、沒收財產的判決和裁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自訴案件中作出的帶有財產內容的調解書,也可以作為執行的依據。(五)中國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決定和仲裁調解書。(6)經中國公證機關依法強制執行的債權文書。公證處可以證明其對該文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經公證機關證明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壹方不按公證債權文書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7)我國行政機關作出的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帶有財產內容的行政決定。證明可以執行的債權文件。壹方不按公證債權文書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以上是網邊肖整理的執法法律依據的資料,供大家參考。世界各國都有關於強制執行的規定。至於執行機構,情況因國家而異。值得註意的是,在進行強制執行時,要註意避免新的沖突的方式方法。我們的網站還提供專業的律師服務。如有需要,請在線咨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