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拒絕或者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征公民拒絕或者逃避征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服兵役或者應征入伍的。
有前款第二款所列行為且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深造。
戰時有本條第壹款第二項、第三項、第三項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七條?現役軍人拒絕履行職責或者以逃避兵役為目的逃離部隊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前款行為被開除軍籍、開除軍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現役軍人,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深造。
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根據1998 65438+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
XI。增加第六十二條:“現役軍人拒絕履行職責或者以逃避兵役為目的逃離部隊的,依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戰時逃離部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09年第二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規定如下:
58.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六十二條第壹款修改為:“軍人拒絕履行職責或者以逃避兵役為目的逃離部隊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