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出具有異議的,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出復審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審申請書應當寫明復審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壹事故的復查限於壹次。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寫明有關情況後,可以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
(壹)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字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對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原處理單位重新委托檢驗鑒定。檢驗報告或者鑒定意見不符合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壹款情形的,原辦案單位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作出不予重新檢驗鑒定的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同壹交通事故的同壹檢驗鑒定以壹次為限。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壹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認定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出具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出復審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審申請書應當寫明復審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壹事故的復查限於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