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不剝奪政治權利。有期徒刑和剝奪政治權利是兩個不同的、獨立的罪名。只判處有期徒刑的,不剝奪政治權利。只有被判處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才會被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壹年以上五年以下。但是,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判處有期徒刑是否剝奪政治權利,要看情況。
被判處有期徒刑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有期徒刑執行期間,享有政治權利;罪犯被判處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在有期徒刑執行期間當然不享有政治權利,釋放後若幹年內也不得享有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根據附加的主要懲罰而不同,但它是獨立適用的。根據刑法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八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可分為有期和無期,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1,判處管制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與管制同期,同時執行。也就是3個月以上2年以下。
2、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並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單處剝奪政治權利,已滿1年不滿5年。
3.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4.死刑緩期執行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不滿10年。
剝奪政治權利”是中國刑法規定的附加刑。剝奪罪犯作為國家公民根據刑法規定參加國家管理和從事政治活動的權利的,是人民法院。
綜上所述,壹個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後是否剝奪政治權利,由法院依法判決。剝奪政治權利是附加刑,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被判處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壹年以上五年以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八條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果當然適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的有關監督管理規定,服從監管;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