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是不可抗力條款?不可抗力條款是指合同中約定,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或部分義務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責任。對方不得因此主張損害賠償。因此,不可抗力條款屬於免責條款。2.合同中有哪些不可抗力條款?不可抗力條款是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對不可抗力相關內容的約定。各國法律都承認當事人約定的不可抗力內容的效力,允許當事人約定不同於法律規定的範圍和內容。雖然每個合同規定的內容不完全相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不可抗力事故的範圍;不可抗力事故的法律後果;出具事故證明的機構和事故發生後通知對方的期限。不可抗力的範圍:這個問題壹般容易引起當事人的爭議,所以壹般情況下要具體規定,不能籠統或模糊。防止不可抗力事故的發生,容易產生不同的解釋和爭議。不可抗力事故的法律後果:除了規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和只能解除合同的情形外,還應規定買賣雙方均可援引的不可抗力的免責事由。不可抗力事故證明書壹般由中國國際商會出具。在國外,由事故發生地的政府主管部門出具,或者由當地商會和註冊的公證人出具。我國《合同法》第七章第118條規定:“當事人壹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少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在我國進出口貿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條款的約定方式有三種:1,壹般條款。即合同中沒有明確哪些現象屬於不可抗力事故。例如,“因不可抗力事故不能履行合同的壹方,經與對方協商,可以根據實際受到影響的時間,延長履行合同的期限,對方不得要求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2.列舉性規定。也就是說在不可抗力條款中明確規定了哪些是不可抗力事故。合同中沒有規定的,不能作為不可抗力事故的延誤。例如,“如果賣方由於戰爭、洪水、火災、地震、暴風雪和風暴而不能按時交貨,裝運時間可能會推遲,或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但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交事故證明,該證明由XXX出具。”3.綜合法規。即綜合運用概括列舉的方式。例如,“如果是由於戰爭行為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買方或賣方不能在本合同第×條規定的有效期內履行合同。如果此類行為或原因在本合同第×條規定的有效期後持續3個月,本合同未交付部分將被視為取消。買賣雙方都不承擔任何責任。”在上述三種方法中,第三種方法更靈活,可以適應不斷變化的情況。當事人在援引不可抗力條款時,要註意以下幾點:1。應及時告知對方並提供適當的證明條件。對方收到通知後,應及時回復。如果長期拖延,也要承擔違約責任。2.要仔細分析事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條款規定的範圍。如果不屬於合同規定的範圍,壹般不能作為不可抗力事故處理。3、根據事故的性質、對演出影響的程度等具體情況,妥善處理演出中發生的各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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