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國際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嗎?

國際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嗎?

國際法和其他法律部門壹樣,具有階級性。國際法的階級性主要表現在國家的階級性上。每個國家在世界上的地位和作用反映了每個國家統治階級的地位和作用。各國不同階級統治者之間的關系歸根到底是階級關系,國際鬥爭是階級鬥爭在國際關系中的反映,是各國統治階級之間在國際範圍內的鬥爭。但是在國際範圍內,並不是壹個國家的統治階級在統治,而是很多國家的統治階級在起作用。所以國際法的階級性不可能像國內法那樣明顯。

國際法是法律的壹個特殊分支。與國內法相比,國際法有三個主要的法律特征:①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在壹定條件下,在壹定範圍內,還有其他國際法主體,即類似於國家的政治實體,主要是爭取民族獨立和正在組建國家的民族和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個人是國內法的主體,不是國際法的主體。國際法的制定者是參與國際關系的國家。各國通過協議制定對本國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它沒有也不應該有壹個超國家的立法機構來制定任何對國家有約束力的所謂“國際立法”。(3)在執法方面,它沒有像國內法那樣的集中和有組織的執法機構——法院、警察和軍隊。海牙國際法院和《聯合國憲章》規定的強制行動都沒有形成壹個集中的、有組織的強制機構或措施。國際法的性質決定了其強制性只能主要依靠各國自身的個別和集體行動。由於這壹特點,有人認為國際法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所謂的“國際真正的道德”。事實上,國際法和其他部門法壹樣,具有強制力,其效力是由外力來保證的。世界各國政府早已認識到國際法對各國具有法律約束力。

分類國際法按適用範圍可分為壹般國際法和特殊國際法。壹般國際法對所有國家都有約束力,特殊國際法對兩個或幾個國家都有約束力。從地域上看,有普遍性國際法和區域性國際法。普遍性國際法對世界各國都有約束力,區域性國際法只對某壹地區的國家有約束力,如“美洲國際法”、“拉美國際法”。這些都是國家間關系多樣化和復雜化的表現。但從本質上講,只有壹般的、普遍的國際法才是所謂的國際法,所謂的特殊國際法或區域國際法必須受到壹般的、普遍的國際法的制約。

  • 上一篇:廣東有哪些211的大學?
  • 下一篇:國家在哪些方面建立退役士兵幫扶機制?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