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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處理情與法的關系

關於情與法的關系,很多人認為情就是情,法就是法,兩者水火不容,不能混為壹談。如果帶著情緒處理法律問題,就容易情緒化,影響法律的公正性。所以,法律是沒有感情的,司法人員要按照法律的規定辦事,秉公執法。對於訴訟案件,無論是否感性受理,最終都應該依法做出理性的判決。這看似可以理解,但作為執法者,人也不是沒心沒肺的東西。在我看來,愛情和法律並不是真的水火不容。

法律是根據人的意誌制定的,由人來實施。由於各種客觀條件和人們認知能力的限制,法律的制定不可能盡善盡美,法律的實施也因人而異,容易出現偏差或錯誤。拒絕情感因素不能保證司法人員執法的公正性。而真正秉公執法的人,並不像大多數人想象的那樣無情冷血。如果古代的包公沒有對下層老百姓的同情和正義感,還會有至今為人們所稱道和傳唱的“舒眉案”嗎?

法律和情感雖然不同,但也不是完全對立,互不相容的。只有執法者有了外遇,外遇才會幹擾法律的公正實施。

漢順帝時,張蘇被任命為冀州刺史。他的壹個朋友在冀州清河縣當太守,有人舉報他貪汙枉法。張蘇接到報告後,微服巡視清河縣,查出太守貪汙枉法,並設立行轅。當太守來拜訪時,張蘇設宴與他交談。太守滿心歡喜,驕傲地說:“人人都有得意之日,我只有兩天。”張蘇笑著說:“今晚我要和我的老朋友喝酒,這是壹件私事明天我作為冀州刺史辦案,這是公法,公私難分。“太可怕了,說不出話來。第二天,張蘇秉公辦事,召見了冀州縣令,列舉了清河縣知府的全部罪行,然後罷官議罪。張蘇的舉動令冀州的所有官員肅然起敬。

在漫長的封建社會裏,親戚互相隱瞞,官員互相包庇,徇私枉法的現象屢見不鮮。但張蘇能正確處理“私事”與“公法”的關系,秉公執法,不徇私情,實在難能可貴。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今天,廣大執法者時刻面臨著私與公、情與法的沖突與考驗。

大量的法律實踐證明,面對沖突和考驗,執法者只有拋開狹隘的個人情感,才能更好地運用法律手段懲惡揚善,真正體現法律的正義和尊嚴。就對人類和人性的持續發展不可或缺的移情而言,情與法在本質精神上是壹致的。人們對邪惡的憎恨、對暴政的憎恨、對無辜者的同情、對弱者的憐憫等感情,不僅與法律不矛盾,而且也是法律努力維護和發揚的東西。有了這些美好的感受,法律不斷完善的過程就是法律更加符合人情民意。許多立法缺陷和法律修改往往是由其不合理性造成的。所以不能斷言“法律不留情”。法律不允許的是個人私事,善良、同情心、責任感、正義感是執法者秉公執法不可或缺的。正如培根在《論正義》壹文中曾經指出的那樣:“壹個法官應當在法律範圍內以公正為其理念,不忘慈悲;我們要以嚴厲的眼光看待事物,以慈悲的眼光對待人。”

作為執法者,必須摒棄私情,時刻懷揣為民情懷,執行正義的法律,才能在關系與法律中尋求正義,關系與法律的天平永遠不會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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