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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之間擾民如何界定

法律分析

噪音滋擾的法律定義如下。以住宅、文教機構為主的地區,白天55分貝,晚上45分貝,而住宅、商業、工業混合區,白天60分貝,晚上50分貝。時間在晚上十點到第二天六點之間,超過規定分貝就可以定義為擾民。可以向環保部門舉報,也可以報警。各省規定的時間不壹樣,但都差不多,居民正常休息時間都算擾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其擁有的噪聲排放設施和噪聲汙染處理設施以及在正常工作狀態下排放噪聲的噪聲源的種類、數量和噪聲強度,提供防治環境噪聲汙染的有關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a)在噪音敏感建築物集中的市區使用高音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設備產生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

(三)未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采取措施,從室內環境發出嚴重幹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第三十二條居住區室外允許噪聲級白天為50分貝,夜間為40分貝,但實際上是非常嚴重的。在日常生活中,有各種各樣的環境汙染。如果是汙染環境的大案要案,壹旦觸犯刑法,可以直接用處罰的手段解決,直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在社會生活中,經常會有壹些輕微的環境汙染,我們環保部門已經在處理了。然而,環保部門的執法力度和執法力度壹直令人擔憂。為了更好的保護環境,針對這些非法汙染環境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建議妳向派出所報案,要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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