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能源局是山西省人民政府的能源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能源規劃、能源產業政策、能源科技創新、能源統計信息、能源標準等工作,統籌省屬企事業單位能源工作。
山西省能源監管辦公室是山西省政府的能源管理機構,負責能源生產和供應安全、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監管和市場監管。其職責主要包括制定和實施能源監管政策,組織、協調和指導能源監管工作,開展能源監測、檢查和執法。
兩個機構的合作關系是,山西省能源局作為我省能源領域的主管部門,需要依托山西省能源監管辦的指導和配合,做好能源生產、供應、統計信息和標準等工作,保障山西省能源工作的正常運行和發展。
國家能源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部的最高行政機關,承擔全國能源系統規劃、能源資源開發、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能源基礎設施建設、能源市場監管、能源國際合作和能源安全等職責。國家能源局直屬機構包括:規劃司、政策法規司、自然資源管理司、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節能司、核與輻射安全中心、能源科學研究院。省級能源局和設區的市級能源管理部門承擔本地區的能源規劃和管理責任。此外,國家能源局下屬的能源市場監管司負責能源市場監管、能源市場管理、能源市場宏觀調控、能源價格監管等方面的工作。此外,國家能源監管辦公室還負責電力、石油和天然氣等能源行業的監管。國家能源局下屬的能源市場監管司也承擔部分能源行業監管職責。
山西省下屬有以下能源局和能源監督所:1。山西省能源局:總公司位於太原市小店區機場路218號,負責能源規劃、管理和監督。2。山西省能源監管辦公室:總部設在太原市小店區泰山街7號。它是山西省政府設立的專門機構,負責能源監管、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3。晉中市能源局:負責晉中市能源管理和監督,位於晉中市榆次區新建南街11號。4。長治市能源局:負責長治市的能源管理和監督工作,位於長治市八壹北路228號。5。運城市能源局:負責運城市能源管理和監督,位於運城市鹽湖區北京西路268號。除上述內容外,山西省各市或縣也可能成立相應的能源局或能源監管機構,對能源進行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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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審理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八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理和兩審終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