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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人口中的買方應被視為綁架,妳同意嗎?

這個我再同意不過了,比所謂的合並論靠譜多了。

近日,全國人大代表、溫州大學研究院蔣勝男建議擴大拐賣* * * *罪的範圍。“拐賣婦女兒童的買主定罪,視同綁架罪,刑期十年!”

1,買家是拐賣的根源。

正如蔣勝男代表所說,販運屢禁不止的根源是買方。只有重拳出擊買方市場,才能從根源上禁止拐賣。

這個世界上所有所謂的“生意”行為都是因為有市場,有些人需要自然人盡力促成交易。如果沒有人買人口販賣,那麽這種行為自然會消失。

就像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提倡保護野生動物壹樣,為什麽皮草壹直賣的很好,就是很多人喜歡穿。這些東西都有人付錢,賣家怎麽會想辦法不提供商品呢?畢竟,商人追求的只是利潤。

人口販賣其實是壹種買賣,只是貨物變成了活生生的人。搞拐賣的人看到有利可圖,就會鋌而走險。

《資本論》曾有壹句名言:如果有20%的利潤,資本可以流動;如果有50%的利潤,資金就有風險;如果有100%的利潤,資本就敢冒險,敢低頭;有了300%的利潤,資本就敢踐踏地球上所有的法律。

2.拐賣的每壹個環節都不是無辜的。

賣家的行為雖然可惡,但買家是無辜的嗎?現在很多被拐賣的孩子都找到了,但是很多人為買家說話,說自己養了孩子很多年沒有功勞也沒有苦勞。這簡直太搞笑了。誰讓他們養的?他們在偷別人的孩子養大。

我個人認為最好是賣家和買家同罪,讓雙方都為自己的行為付出嚴重的代價,讓他們明白嚴重性。如果處罰不嚴厲,買家根本不會當回事,以後還是會有人心存僥幸,把違法犯罪當回事。就像孫輝的養父母壹樣,他們仍然在網上叫囂,他們對自己當初的行為壹點也不感到羞恥。

事實上,很多情況下,買方的行為就是綁架,尤其是綁架婦女和年齡較大的兒童。如果他們的自由沒有受到限制,他們早就逃跑了。所以買家同罪早就應該提上日程了,讓所有買家和想做買家的人看到,如果觸犯了法律會有什麽嚴重的後果。個人覺得十年輕,20年最好直接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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