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要求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
1.盜用、冒用他人名義,以書信、電報等方式欺騙、愚弄他人,造成他人財產、名譽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侵犯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法人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公民、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和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影響,確定賠償責任。
3.侵權人侵犯他人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並獲得收益的,除依法賠償受害人損失外,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
4、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將其肖像用於廣告、商標、櫥窗裝飾等。,應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
補充:要看雜誌發表的性質。如果是壹般的事實報告,就不是傾銷權。如果是歪曲事實的報道,會被視為傾銷權力。
至於是否盈利,因為記者不是報道或新聞盈利的受益者,所以無法形成傾倒權力的主題。記者所在的雜誌社、報社或者編輯部應當對記者的行為負責。
擴展數據:
認定肖像權被侵犯的原則;
確定肖像權被侵犯是有壹定原則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只要滿足這三個要件,就可以認定構成侵犯肖像權的民事責任:
第壹,損害事實的發生。比如被害人的肖像權受到侵害後,被害人的名譽、地位、身份受到打擊,帶來精神痛苦,主要體現在肖像權人從其肖像中獲得財產利益的可能性降低,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包括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
第二,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即攝影活動中存在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非法侵犯他人肖像權的,可以認為存在過錯。
第三,損害事實與侵權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種因果關系必須是拍攝者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內在的、本質的、必然的聯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肖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