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法律行為壹般包括: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行為,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德的行為,在某些國家,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為。(2)以逃避法律約束為目的的行為,即以合法的形式達到非法的目的。(3)當事人合謀的虛偽性,即沒有使其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4)行為人無資格,包括無行為能力人的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見自然人)依法不能實施的個別行為、行為人在精神錯亂狀態下不能認識自己行為後果的行為、無授權無義務為他人代理的行為。
無效法律行為的分類
①根據其效力,可分為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絕對無效是指無論法律行為無效的是誰,無效的法律行為原則上是絕對的;但是,虛偽雖然在當事人之間是無效的,但不能用來對抗善意第三人,這是相對無效。也有學者將可撤銷的法律行為稱為相對無效,而無效的法律行為稱為絕對無效。
(2)根據無效的範圍,可分為全部無效和壹次無效。如果法律行為的內容全部無效,當然完全無效;如果壹個行為只有壹部分無效,而其余部分仍然可以成立,根據羅馬法中“有效部分不因無效部分而受損”的原則,其余部分仍然可以有效,這叫做無效。
(3)根據無效開始的期間,可分為最初無效和後來無效。前者是指法律行為成立時存在無效因素,使該行為不可能發生效力;後者在法律行為訂立時有效,但因事後的無效因素而無效,例如在遺贈中,受遺贈人先於受遺贈人死亡。隨後的殘疾不同於無力支付。比如期貨交易,交割前,標的物變得缺乏流動性,意味著無法進行支付,但事後並非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