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稅對象是什麽?征稅對象通常按性質分為營業額、收入、財產和行為。
1,營業額,包括商品營業額和非商品營業額。
2.收入,包括總收入和凈收入。
3.財產,即法律規定的特定範圍內的財產,如不動產、車船等。
4、行為,即法律的特定性質,如屠宰行為。征稅對象是壹個稅種區別於另壹個稅種的主要標誌。不同的稅種有不同的征稅對象。比如,消費稅是對消費品征收的稅,它的征稅對象是消費品。
5.房產稅是對房屋征收的稅,征稅對象是房屋;所得稅是對凈收入征稅。征稅對象是稅收制度最基本的要素之壹。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讓土地、房屋所有權的,承擔契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契稅。第二條本法所稱土地和房屋所有權轉移,是指下列行為:
(壹)土地使用權轉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的買賣、贈與和交換。
(4)前款第二項所稱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讓。
(五)以作價投資或者入股、償還債務、轉讓、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第三條(壹)契稅稅率為3%至5%。
(二)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房屋的所有權轉讓確定不同的稅率。第四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壹)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和出售,房屋的出售,為土地、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確定的交易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和實物及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互換的土地使用權與房屋價格的差額;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等土地、房屋所有權的無償轉讓,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出售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4)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價格與調劑價格的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予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