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強制執行期間,申請人可以申請撤銷被執行人的財產轉移;
2.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變賣或者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可以構成非法處置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3、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和拘留;
4.債務人惡意轉讓財產,受讓人知道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
財產轉讓的法律後果:
1.追償權的行使: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財產轉移,恢復原狀;
2.轉讓的效力:如果財產轉讓被認定為惡意,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
3.對受讓人的影響:受讓人明知是債務人惡意轉讓而參與的,可能要負責返還財產或者進行賠償;
4.債務人的法律責任: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可能承擔民事甚至刑事責任;
5.優先受償權的影響:財產轉讓可能影響其他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導致債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
綜上所述,執行前財產轉移的處理方式包括申請撤銷財產轉移、非法處分財產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惡意轉移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188條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第壹款第六項規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包括:
(壹)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匿、轉移、變賣、毀損、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導致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未經人民法院許可,隱藏、轉移、銷毀或者處分已經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