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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目的

民事訴訟目的,本質上是指國家設計的民事訴訟制度所要達到的目標或結果。由於政治、經濟、文化等原因,不同的歷史階段對民事訴訟目的有不同的表述。因此,在理論上形成了不同的學說:

1.論私權保護。又稱私權保護論,該理論認為國家設立民事私法制度表明其禁止當事人通過私力救濟實現權利。作為代價,國家應該承擔起保護當事人權利的責任。因此,民事訴訟的目的應該是保護社會成員的私權。

2.私法秩序維護論。根據理論,民事訴訟制度是由國家設立的,其設立的目的是為了整個社會的利益,而不僅僅是為了壹個人的私權。雖然客觀上起到了維護私權的作用,但從立法者的角度來看,其根本出發點是維護統治階級仍然需要的私法秩序。

3.爭議解決理論。這種觀點認為,在歷史上,程序法先於實體法的存在。即使在私法不太發達的社會,解決糾紛的手段和制度也早已存在。民事訴訟是解決糾紛的程序和形式的總和。因此,不能認為民事訴訟的目的僅僅是實現私權。它不是基於確認當事人的原始權利,而是為了解決糾紛。

4.程序保障理論。該理論認為,民事訴訟的合法性來源於其程序的合法性,而非結果的合法性。建立民事訴訟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證當事人在訴訟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平等地運用攻防手段。不能認為民事訴訟程序只是法院達成正確判決的手段。事實上,民事訴訟過程本身就是民事訴訟的目的,民事訴訟的目的是為實現當事人的自律性糾紛解決提供程序保障。

5.多元主義。也就是說,審查民事訴訟的目的不應僅僅從國家或當事人的角度出發,而應該從多角度、多層次進行審查。民事訴訟的目的不僅在於保護當事人的私權,而且在於解決民事糾紛,保障民事訴訟程序,維護統治階級的私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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